2016年11月,某物流公司司机驾驶小客车在大兴区永定河附近行驶时,河道土软,车辆突然失控,导致车辆掉入河中。事故发生后,市大兴交通支队到达现场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某物流公司认为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中的地陷,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拖车费及租车费、诉讼费等共计21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地点属于具有因素的河道,司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驶入,保险标的程度显著增加。某物流公司的人员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形下,将保险车辆开进特定场所,使车辆行驶于高风险的道路与河道旁,造成保险标的的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导致涉案事故的发生。故人保公司不应承险金赔付责任。根据现有判断,车辆驶入河道前,无塌方或因自然原因突然塌陷的事实。
某物流公司关于“地陷”的主张也没有充分的予以佐证,且根据现有判断,审理过程中,车辆驶入河道前,无塌方或因自然原因突然塌陷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通行的场所。”涉案事故发生地点属于具有因素的河道,并非用于通行的场所。
在事故发生现场,河道附近有大兴区水务局立的警示牌,上写明“河道社会车辆人员请勿进入”。进入事故现场需要购买门票,说明事故发生在特定区域。在事故现场立有大兴水务局的警示牌,写明“此处水深,请勿游泳请勿钓鱼请勿滑冰”。事故现场周围均有有关管理部门的关于社会车辆人员请勿进入的警示牌,说明事故发生的特定场地的程度高于一般道路。由此可以推断,司机对驶入区域的性是主观明知的,对车辆程度显著增加的事实也是明知的。
按照《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保险标的的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见,自驾游需要选择公共安全道路行驶,在驶入非正常道路谢霆锋背后的故事前一定要综合分析判断车辆程度是否增加,并用行车记录仪、手机等设备及时保存或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对于程度较高的地段,还是谨慎驶入,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